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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粤民优〔20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财税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精神,现就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标准,其中:城镇烈属每人每月提高146元,农村烈属每人每月提高66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98元,农村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3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92元,农村的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月提高60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2)。提高上述对象抚恤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6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43元(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3)。上述对象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四、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具体标准见附件3)。提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元,省级财政给经济欠发达地区每人每月补助12元。

  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次提标
  幅度

新标准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级

因战

28690

4300

32990

因公

27780

4170

31950

因病

26870

4030

30900

二级

因战

25960

3890

29850

因公

24600

3690

28290

因病

23680

3550

27230

三级

因战

22770

3420

26190

因公

21410

3210

24620

因病

20040

3010

23050

四级

因战

18670

2800

21470

因公

16850

2530

19380

因病

15490

2320

17810

五级

因战

14580

2190

16770

因公

12750

1910

14660

因病

11840

1780

13620

六级

因战

11390

1710

13100

因公

10780

1620

12400

因病

9110

1370

10480

七级

因战

8660

1300

9960

因公

7740

1160

8900

八级

因战

5470

820

6290

因公

5010

750

5760

九级

因战

4550

680

5230

因公

3640

550

4190

十级

因战

3190

480

3670

因公

2730

410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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