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规划与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协调性。
(二)规划实施的资源环境制约因素分析。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现状及规划方案,筛选和识别产业园区所在区域主要问题,可能影响的环境敏感目标和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三)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根据产业和区域资源环境特点,开展主要污染物的影响预测,分析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不良环境影响,论证规划实施的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产业园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
(四)公众参与。根据规划的具体内容和涉及对象,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适当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梳理并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其中,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及其专业片区的规划环评,在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后,还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五)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分析。根据产业园区所在区域的资源环境现状和特点,从环境保护角度综合论证产业园区选址,产业定位、布局、结构、规模以及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以及规划包含的近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跟踪评价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园区,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五、各级环保部门应认真梳理辖区内各类园区规划环评的开展情况,对环评批复已满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督促园区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园区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对新设立和升格的产业园区,督促园区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相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