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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关于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意见的通知

  (四)实施免费治疗筛查出的先天性患儿。对筛查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三种疾病的患儿,免费给予治疗。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分别按每人0.02万元、2万元、0.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将贫困家庭中的苯丙酮尿症患儿纳入农村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在自治区财政补助之外,其后续治疗费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五)实施免费筛查乳腺癌。分批为35岁-49岁农村妇女开展乳腺临床检查,对临床检查可疑或阳性患者进行乳腺彩超检查,彩超检查可疑或阳性患者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阳性患者进行病理学检查。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六)实施免费筛查宫颈癌。分批为35岁-49岁农村妇女开展妇科、宫颈脱落细胞、阴道镜和组织病理学检查。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七)对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抢救的孕产妇给予救助。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抢救总费用超过1万元的给予救助。在享受中央专项4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进行报销;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参照农村医疗救助办法给予相应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急救救助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要求进行申报审批。
  (八)对筛查出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全部进行治疗并给予适当救助。参加医疗保险的患者,其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救助,具体按照民政部门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对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按照财政部、全国妇联下发的《2011年-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每人救助1万元。
  (九)强化资金管理。统筹的资金必须用于“六免一救助”,不得挪做他用,并按照筹资的渠道和使用范畴进行专账管理,纳入本级审计范畴进行定期审计。改革住院分娩费用的支付方式,对在县级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川区平产按1300元、川区剖宫产按2500元、南部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含平产和剖宫产)按1300元进行包干,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按500元进行包干。婚前医学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分别按每对130元、每人60元进行包干。孕产妇出院后,由医疗卫生机构与医保中心、妇幼保健机构分别按照规定的额度核拨。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每例4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费用从中央专项资金中列支。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的费用,采取预付方式进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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