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和对象
从2012年1月开始,在全区所有县(市、区)实施妇幼卫生“六免一救助”惠民政策。该政策只适用于具有宁夏户籍的居民。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对象是符合法定年龄的城乡新婚夫妇。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的实施对象是参加医疗保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只享受中央补助。免费筛查新生儿三种疾病、免费治疗筛查出的患儿的实施对象是所有城乡新生儿。免费筛查乳腺癌和宫颈癌的实施对象是35岁-49岁的农村妇女。对孕产妇急救实施救助的对象是抢救总费用超过1万元的农村孕产妇。对筛查出的乳腺癌和宫颈癌患者实施救助的对象是参加医疗保险或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妇女。
四、主要措施
(一)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为法定年龄新婚夫妇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实行内外五官常规、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转氨酶、梅毒、艾滋病、男女生殖系统等检查的打包服务。自治区财政为每对婚检对象补助130元。
(二)实施免费住院分娩。符合条件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其中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等9县(区)孕产妇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承担县级妇幼保健职能的市级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含自然分娩和剖宫产)和其他县(市、区)孕产妇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承担县级妇幼保健职能的市级妇幼保健院)住院自然分娩的,每例标准为1300元,其中医疗保险补助8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对其他县(市、区)孕产妇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承担县级妇幼保健职能的市级妇幼保健院)住院剖宫产的,应符合临床路径且每例标准不高于2500元,其中医疗保险补助800元、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个人自付剩余部分(其中贫困孕产妇个人负担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救助)。山区、川区孕产妇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的,每例标准为500元,其中中央专项资金补助400元、自治区补助100元。
(三)实施免费筛查新生儿三种疾病。为新生儿筛查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听力障碍三种疾病,并实行采血、送检、实验室检查和结果反馈等项目的打包服务。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