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作动态、产业数据等普通信息可由相关工作人员核实后直接报送;重大、敏感事件和突发、紧急情况等特殊信息,应提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普通信息一般应在事件发生或数据公布的当天报送;特殊信息一般应在掌握情况后2个小时内报送。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处室)应明确党务、政务信息专用电子信箱、信息联络员和联系方式,便于及时沟通,确保信息工作的时效性。信息联络员发生变更,要及时告知市工信委政策法规处。
第八条 市工信委党务、政务信息载体为《郑州工信动态》和委信息网站,主要反映全市工信系统工作动态、重大事件、重要成果、产业数据等,发挥重要信息交流共享的作用。
第九条 建立全市工信系统政务信息联络员制度。政务信息联络员主要由各责任单位(处室)专(兼)职人员担任。
第十条 市工信系统党务、政务信息联络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信息科学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二)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做好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印发)工作;
(三)积极参与党务、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对党务、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按要求参加全市工信系统党务、政务信息培训、交流及其他统一组织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对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委各处(办、局)和委属各单位党务、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实行月通报、季总结、年评比制度。
年终考核评比实行累加计分制,计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量。
各单位初始分值均为0分。报送信息经《郑州工信动态》采用1条,加1分;经市委、市政府信息处或省工信厅采纳1条,加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省工信厅领导批示的,加10分;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加20分;得到国家领导批示的加30分。各项积分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 将党务、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市工信委绩效考核,对党务、政务信息工作成绩突出,或对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市工信委予以奖励或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不履行党务、政务信息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市工信委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负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