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育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各级国有教育机构收藏的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5宗教部门配合做好全省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收藏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普查要求,配合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
(四)普查队伍组织方式。
各设区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及省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组建普查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国有可移动文物情况进行普查。
五、普查经费预算
普查所需经费除国家文物局负担部分外,其他部分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予以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1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按照国家文物局《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指导意见执行;
2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文物局《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标准与规范》制定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质量控制标准,组织质量审核和验收;
3参与普查的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及时地采集、汇总和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4这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只调查了解全省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和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情况,不涉及文物的所有权和保管权,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七、普查时间安排
普查试点工作从2011年10月开始,到2012年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编制普查工作方案,组建普查机构,制订普查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全面启动普查工作。
第二阶段: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组织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及收藏单位普查,逐单位、逐件(组)进行信息采集、填写普查纸质表格和电子数据,及时报送和汇总普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