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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77号)、《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国、省治超工作要求,治超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治超工作。为落实治超责任,从2012年开始,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与各设区市治超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将治超工作成效和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资金、客货运站场建设相挂钩,根据工作成效予以倾斜或限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将治超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治超责任。对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事故,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完善制度,长效治理

  按照国、省建立治超长效机制要求,全面形成科学管理、常态管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实现长效治超。

  (一)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要求,尽快设立治超相应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职责和经费(包括治超站点及源头治超的日常工作经费),保证长效治超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充分整合运用现有治超法规规章资源基础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引入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加大治超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制度。

  (三)加强货运市场监管。各地要依法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货物车辆实施总量调控,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发展;要制订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扶持、推进发展甩挂运输和厢式运输,促进货运车型标准化。

  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治超工作,实施好“重点货运车辆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及推广工程,建设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安全监管与服务系统,切实加强货车的动态监管。要把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作为道路货运市场监管的有效载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管理手段,取缔非法运输,建立装载企业、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信誉档案,加强对从事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将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纳入信誉考核管理,建立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构建货运市场诚信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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