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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委托授权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行业、本区域内以书面形式认可协议的企业具有约束力。企业认可协议应当通过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前款规定的企业与本企业职工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职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五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协商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发、降低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资、福利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部分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企业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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