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本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当参考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本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一)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组织提出;
(二)中型以上的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一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第二十五条 受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和答复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名单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要约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八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等。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时,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双方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由协商双方全体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