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豫民文〔2011〕3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类伤残人员、“三属”的定期抚恤标准和“三红”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1〕159号文件执行,提高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实际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提高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26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
四、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25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50元,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