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主题宣传教育相结合。继续深化“法治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深入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利用法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开展义务咨询、典型案例剖析、视频教育、宣传画册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民政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善于用法律制度推进工作,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加强依法维权的宣传教育,引导民政对象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接受同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
(二)机制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业务机构,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具体要求,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考核评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人员保障。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人员作用,调动业务部门积极性,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培训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重点提高乡镇(街道)民政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阵地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巩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开展民政特色法制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窗口服务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普及民政法律知识。
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专栏和法制频道。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五)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