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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票据,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不得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代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不得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也不得用税务发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代收费。
  三是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财政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四、确保教育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负责本单位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和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账,对领购的财政票据进行台账登记,实行规范化管理。其中,已实施电脑开票的单位,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完整记录财政票据库存、领购、分发、使用、核销、销毁及票面金额等信息,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做好票据存放库房(专柜)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等工作,确保财政票据存放安全。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段顺序登记造册,出具书面公函,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收回并予以销毁。
  五、不断强化教育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内部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财政票据,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行为;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要的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账、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4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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