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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启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和新版《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及《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为充分消化学校已领购的财政票据,避免浪费,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重庆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等5种财政票据延用至2011年12月31日,旧版《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延用至2012年6月30日。
  二是市级有关单位应将上述废止和归并的教育财政票据,分为已使用票据和尚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原购领渠道办理核销和销毁手续。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并合计收费金额,填写《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经市财政局票管中心检查合格后,予以核销;对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应按号段排列票据,出具书面公函,交市财政局票管中心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
  三是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督促辖区内学校和单位对原购领财政票据进行清理核销,并做好相关财政票据的准备工作。
  三、加强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一是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公办学校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教育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10〕37号)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收取教材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时,一律不得使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而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4〕2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学校向学生提供自愿有偿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接受社会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向捐赠方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向接受学前教育的学生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及代收费使用《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本文发布之日起原《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民办幼儿园使用财政票据的复函》(渝财综〔2005〕13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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