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11〕8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全市教育财政票据
  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原则,全面清理整合我市现有教育财政票据种类,规范票据规格式样。
  一是启用《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的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学生或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一式三联,按开具方式分为机打票据和手工票据(具体式样见附件1、附件2)。
  《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正式启用后,同时废止《重庆市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普通高中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专用收据》4种财政票据。
  二是保留并改版相关财政票据。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启用〈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渝财综〔2009〕136号)相关规定,决定继续保留并改版《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和《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民办幼儿园和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按规定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收费时,向接受学前教育或学历教育的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3、附件4)。
  《重庆市技工学校收费专用收据》适用于我市各级公办技工学校在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学生开具的收款凭证(具体式样见附件5、附件6)。
  二、切实做好相关财政票据启用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