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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见附件2),同时报重点税源局处理。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重点税源局提出申诉,重点税源局接到申诉后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重点税源局传递《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电子资料,见附件3)以及重点税源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并于申报后5日内向重点税源局解缴上月代收税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档案保存、整理工作,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扣缴义务人应接受重点税源局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重点税源局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重庆保监局。
  第十五条 重点税源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后及时足额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局应当对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工作,免费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解决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重点税源局要与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配合,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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