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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保有机动车,在购买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对于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见附件1)的免税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减免税车辆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保险机构留存联)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投保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免税证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和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中,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的次月15日后凭含有完税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到全市任何一个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中。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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