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1年第6号)
现将《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局(以下简称“重点税源局”)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重点税源局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的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按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需投保交强险的车辆。
第六条 车船税实行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具体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