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登记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有关情况作为重新招募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明确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方式
根据《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将在全市律师事务所轮派案件,获规范管理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律师事务所优先轮派。因案件对承办人员的专业知识或者资历有特殊要求或根据受援人意愿的,法律援助机构将采取点援的方式在志愿律师中选派承办人员,加入法律援助专业律师团的将获优先选派。
三、建立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
案卷的质量,特别是笔录的详实程度、辩护词的依据分析等方面,是体现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在案件归档结案后,专管员将根据案卷的质量以及案件跟踪的情况,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工作进行考评,质量马虎、办案敷衍、态度恶劣、拒绝办理、私下转交其他律师或完全由助理办理等情况将记录在案,经批评后仍不改正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1次的、或发现私下转办的、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市法律援助处会将有关情况书面函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管理部门及市律师协会,由上述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暂停向其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市法律援助处将加强与市律师协会的协作,加大对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的管理力度。在每年度的律师年审、评先评优工作中,市法律援助处将协同律师管理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进行核查,形成具体的书面意见供律师管理部门及市律师协会参考。
2012年上半年的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重新招募工作将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首批名单将于4月份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下半年开始按文件规定时间进行。请各律师事务所在2012年3月31日前将首批申请资料报送市法律援助处。申请加入专业律师团的律师请在提交承办卷宗的同时,提交卷宗清单一式二份以便核对签收。各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法律援助志愿律师申请表(2012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