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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挤占、挪用支出户基金;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采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
  (五)个人有无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有无以欺诈、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环节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成效(各险种政策覆盖范围、参保率);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立账簿、规范使用会计科目等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有无挤占挪用、违规动用基金的行为,是否违规使用基金平衡财政预算、抵押担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拔入支出户,是否按规定转定存储等;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是否帐帐相符,收支、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有无多头开户或违规开户行为;
  (六)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是否按规定对存储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优惠利率,是否违反规定直接从基金账户上划扣账户管理费等其它经费;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变社会保险基金用途;
  (九)结余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定存储、购置债券,实现收益最大化情况;
  (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一)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情况;
  (十二)涉及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不力或隐瞒不报。
  第十五条 对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环节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制定社会保险业务运行控制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控制制度、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控制制度等,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环节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是否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上级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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