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决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后续监督,对逾期未执行到位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资料或专项报送数据资料的范围、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监督对象;
(二)审核、分析监督对象报送的数据资料,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意见书》,经批准后送达监督对象;
(三)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要求监督对象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后续监督。
非现场监督需要转入现场监督时,按现场监督程序进行;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实施非现场监督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环节。
第十二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环节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是否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登记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收缴并存入基金收入户,有无不入帐、搞体外循环,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直接接受参保单位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金和现金支票行为;有无直接接受参保单位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提高征缴费率、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个人是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等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基金,有无多支、少支、不支,有无拖欠、截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