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监督对象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工资表、人员花名册等文件资料;银行账户相关资料及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数据等;
(二)监督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三)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
(四)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予以封存;
(六)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七)对监督对象违纪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八)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决定书》执行情况;
(九)受理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举报案件。
第七条 监督部门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并向监督对象出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与非现场监督。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现场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对象及监督内容,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具体监督方案,实施监督3日前向监督对象下达《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如工作需要实施紧急或保密监督检查等),可不通知或临时通知直接实施监督;
(三)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时,应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簿、凭证等文件资料,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记录表》,对取得的有关证据材料,应由提供者签章确认;
(四)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拟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意见书》,并送达监督对象征求意见。监督对象在接到《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五)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意见书》进行评审,并于30日内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决定书》;
(六)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必须执行,并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执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