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全市各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审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全过程。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监督对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环节的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象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等社会保险基金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时具有下列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