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网上交易发生争议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易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一)在交易机构和交易网上分别设立投诉信箱,接受投诉;
(二)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属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
(三)对受理的反映网上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投诉,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加调查取证;
(四)对受理的有争议的市场违纪违规投诉,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争议方;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对网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下列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交易过程中发生违反操作程序和相关制度的;
(二)违反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公证人员、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及竞买(投标)人违反交易活动纪律和人员行为守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网上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交易机构提出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负有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工作人员(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交易各方及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