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的地块和矿业权是否合法;
(二)出让的地块是否净地出让,是否完成了出让方案的编制及审批等工作;
(三)出让方案是否合规;
(四)出让公告、出让结果是否及时、合规发布;
(五)是否及时办理了成交地块的交付工作;
(六)出让的矿业权是否按审批权限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网上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八)网上交易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九)参与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十)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交易价款是否依法缴付;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接受和办理网上交易项目的告知;
(二)对交易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受理、处理涉及网上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等情况实行监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依托电子监察系统等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预警和纠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设区市、县(区)规划部门应当对网上交易出让公告所列规划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证金的退付和缴库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和矿业权交易价款缴库等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对网上交易系统的应用设计、系统构建、运行维护、技术保障、技术培训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字认证和系统运行效果进行监督及安全风险测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土地出让金和矿业权交易价款缴库、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交易网络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指导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查处利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和危害网上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