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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项目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作调账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且超过一年期限,未申请进行项目资金审计的,一经查出,由审计部门给予1— 2万元的经济处罚,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然后进行补充审计。

  第三十条 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失职渎职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审计所需的经费,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审计中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按照《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天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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