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项目,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第二十三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项目资金,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项目资金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项目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