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县审计机关进行项目资金审计,应当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结束后,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县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视其情况或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依法公布项目资金的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资金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其他单位予以调查或协助调查,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清查或者协助审计机关查清有关事实。
(一)违反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
(二)违法违规筹集建设资金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采购、供货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者其采购、供货合同中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等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五)未能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二)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资落实情况;
(三)设计的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与批复的内容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算(预算)审批、执行情况,调整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