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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项目审计监督要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全面审计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权限

  第五条 审计部门要对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建立审计项目库。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均列为审计监督范围。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项目计划时,应将项目计划批准文件抄送县审计机关,定期报告项目督查情况;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审计部门提供各项目资金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拨付及其它相关情况,使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批准建设后,每季度向县审计机关报送张家川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形象进度。

  第七条 建设性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执行“按进度依法审计,按审计结果拨款结算”的原则。未经审计的建设性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办理资金拨付结算手续,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以及资产移交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否则要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处以1万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第八条 审订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项目资金总概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安排审计。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确定审计项目实施日期,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于审计实施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结算,办理竣工验收资产移交,批准财务决算的依据。在签定项目建设合同时,应明确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价款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审计过程中所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且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同时还得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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