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川县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1〕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张家川县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张家川县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分为建设性资金和非建设性资金。
项目资金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教育校舍安全及危房改造资金、科学技术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国债专项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及维修资金、林业建设及养护资金、城镇建设及管理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保“五项基金”等事关民生的各项重大支出和其他具有特定用途的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国债和专项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非税收入安排的资金、政府举债或通过政府担保等形式筹措的资金等。
第三条 县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项目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项目法人的干预。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认可后,可以作为该项目竣工验收的审计依据。
县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监察、土地、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部门和单位内审机构及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必须经审计机关核实确认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