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2〕1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保障机制,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将本办法与原新农保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好,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一的原则。省财政对全省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补助范围、标准一致的原则给予统一补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统筹兼顾的原则。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承担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按照普惠补助和重点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给予分档补助,促进区域发展差距缩小,均衡养老待遇水平。
(三)注重绩效的原则。省财政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按规定公开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增强制度长期健康运行能力。
二、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补助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补助资金。
三、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管理要求和统筹地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范围包括全省各市、县统筹地区。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直接补助市辖区、开发园区等统筹地区。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是: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政策、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财力变化等因素,适时提请省政府调整省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见附件1)。
(三)补助口径。省财政核定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依据是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月数。人月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统计部门人口普查(调查)的户籍人口数与实际发放人数进行比对,并审核当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基础养老金实际支付情况后确定。
(四)补助金额。省财政补助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数额,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乘以省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再乘以发放月数计算。即:
省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发放月数
四、资金拨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拨付办法。
(一)当年预拨。省财政根据上年实际补助资金数额,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即预拨省财政本级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及时预拨中央补助资金。
(二)次年结算。每年3月底前,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本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告由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规范行文(包括编制文号,用局印),应包括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制度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每年5月底前,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各地上报,并经严格审核和汇总的申报材料,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省财政据此办理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
(三)多退少补。根据省财政办理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数据,对各地上一年度应补助资金大于预拨补助资金的,由省财政在下一年度追加补助资金;对各地上一年度应补助资金小于预拨补助资金的,由省财政在下一年度预拨补助资金中抵扣。
五、检查考核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故意虚报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月数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对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据实减拨补助资金。对逾期不报办理结算材料或上报数据不准、手续不全的,将暂停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省将把对各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考核工作中,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另行下发。
六、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考核办法(暂行)》(苏财规〔2010〕8号、苏人社规〔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
序号 | 统筹地区 | 补助标准(元/人月) | 备 注 |
栏次 | [1] | [2] | [3] |
1 | 南京市 | 10 | |
2 | 溧水县 | 10 | |
3 | 高淳县 | 10 | |
4 | 无锡市 | 10 | |
5 | 江阴市 | 10 | |
6 | 宜兴市 | 10 | |
7 | 徐州市 | 30、20、10 | 其中补助标准:铜山区30元/人月;贾汪区20元/人月;其他区10元/人月。 |
8 | 丰 县 | 40 | |
9 | 沛 县 | 30 | |
10 | 睢宁县 | 40 | |
11 | 新沂市 | 30 | |
12 | 邳州市 | 30 | |
13 | 常州市 | 10 | |
14 | 溧阳市 | 10 | |
15 | 金坛市 | 10 | |
16 | 苏州市 | 10 | |
17 | 常熟市 | 10 | |
18 | 张家港市 | 10 | |
19 | 昆山市 | 10 | |
20 | 吴江市 | 10 | |
21 | 太仓市 | 10 | |
22 | 南通市 | 30、10 | 其中补助标准:通州区30元/人月;南通市区10元/人月。 |
23 | 海安县 | 20 | |
24 | 如东县 | 20 | |
25 | 启东市 | 30 | |
26 | 如皋市 | 20 | |
27 | 海门市 | 20 | |
28 | 连云港市 | 20、10 | 其中补助标准:海州区20元/人月;其他区10元/人月。 |
29 | 赣榆县 | 30 | |
30 | 东海县 | 30 | |
31 | 灌云县 | 40 | |
32 | 灌南县 | 30 | |
33 | 淮安市 | 40、30、20、10 | 其中补助标准:楚州区40元/人月;淮阴区30元/人月;清浦区20元/人月;其他区10元/人月。 |
34 | 涟水县 | 40 | |
35 | 洪泽县 | 20 | |
36 | 盱眙县 | 30 | |
37 | 金湖县 | 20 | |
38 | 盐城市 | 20、10 | 其中补助标准:盐城经济开发区10元/人月;亭湖区、盐都区20元/人月。 |
39 | 响水县 | 30 | |
40 | 滨海县 | 40 | |
41 | 阜宁县 | 40 | |
42 | 射阳县 | 30 | |
43 | 建湖县 | 30 | |
44 | 东台市 | 30 | |
45 | 大丰市 | 20 | |
46 | 扬州市 | 20、10 | 其中补助标准:江都区20元/人月;扬州市区10元/人月。 |
47 | 宝应县 | 30 | |
48 | 仪征市 | 20 | |
49 | 高邮市 | 30 | |
50 | 镇江市 | 10 | |
51 | 丹阳市 | 10 | |
52 | 扬中市 | 10 | |
53 | 句容市 | 20 | |
54 | 泰州市 | 10 | |
55 | 兴化市 | 30 | |
56 | 靖江市 | 10 | |
57 | 泰兴市 | 30 | |
58 | 姜堰市 | 20 | |
59 | 宿迁市 | 30、20、10 | 其中补助标准:宿豫区30元/人月;宿城区20元/人月;其他区10元/人月。 |
60 | 沭阳县 | 30 | |
61 | 泗阳县 | 30 | |
62 | 泗洪县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