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清缴行动督查。省级相关部门将对这次“瘦肉精”清缴行动开展督查。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切实加强本系统、本地区的督查,督促“瘦肉精”清缴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清缴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五)积极鼓励社会监督。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公开奖励规则。重视各类举报线索,对有关“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举报并经查实的,要安排专项经费对举报入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奖励额度由备地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六)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要加强宣传,正面报道各地各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有力措施。对于清查收缴出“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情况,请各地有关部门分别报送畜牧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各部门商畜牧部门视情况统一发布。
各地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本次清查收缴工作的总结分别报送各相关厅局,各厅局将本系统清查收缴情况进行汇总于3月15日前报送国家相关部、局,同时抄送省畜牧局,之后汇总报送农业部。
附件:1、“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确认书
2、清缴“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登记表
3、清缴“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报表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1:
“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确认书
当事人姓名(签名):
本人确认下列地点: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人确认收到“瘦肉精”清缴公告书。并接受了送达人员有关国家 “瘦肉精”整治内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
送达人(签名):
确认“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当事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清缴“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登记表
上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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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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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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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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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缴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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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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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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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缴
物 品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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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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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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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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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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