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对涉案饲料企业产品开展重点清查。对在“瘦肉精”整治中发现的涉案饲料企业,各地畜牧部门要再次重点清查,彻底查清含“瘦肉精”饲料的生产量、销售去向,严格销毁“瘦肉精”问题饲料。
(二)第二阶段:第2个月集中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全力以赴,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行动。一是领导要分片包干,责任要到岗到人。二是逐个清查,对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饲料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逐个清查。重点对其车间、库房、经营门房及其他地点要进行彻底清查,不能留死角,尤其是要重点查清生产、经营“瘦肉精”的黑窝点。三是登记注册,对排查的对象要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排查档案。四是立案查处,对在清查和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瘦肉精”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并移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销售“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靠前指挥,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把此次清查收缴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狠抓工作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合理的收缴政策措施,在限期上缴期间,要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依法收缴公告的基础上,将收缴政策措施广泛告知清查收缴对象,督促主动上缴。对于“瘦肉精”集中清查和其他饲料企业产品排查,在清查收缴范围内,要进行逐一清查、逐一登记造册,特别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可能藏匿场所的清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瘦肉精”清查收缴由各级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由各级畜牧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同级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发现新的涉案“瘦肉精”或饲料企业。立即进行通报,迅速组织清查收缴工作,防止问题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