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
采取重点清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
一是对涉案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重点清查。各地公安和畜牧部门将涉案饲料企业名单告知辖区内的饲料企业、饲料销售网点和养殖场户,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购买和使用这些企业的饲料产品,限期一个月内主动上缴储存的产品。同时,对涉案饲料企业及其销售网点进行现场再清查,对其产品流向进行再追查、再清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排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对其他饲料企业的产品进行全面排查。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结束后,各地畜牧部门以辖区内饲料企业和销售网点为重点,兼顾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大饲料产品抽检力度,发现含“瘦肉精”饲料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销毁
对于收缴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除公安机关留样作为证据和鉴定检测使用外,统一交由当地畜牧部门登记、封存和销毁。同时,各有关部门将收缴的产品信息登记造册,逐级上报。
三、时间进度安排及实施
此次清查收缴工作为期2个月,到2012年2月底结束,具体时间段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第一阶段:开展为期1个月 “瘦肉精”限期上缴和涉案饲料企业产品重点清查
一是加大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召开会议,切实做好“瘦肉精”清缴行动的动员和部署。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大力宣传国家严厉打击“瘦肉精”的政策、决心和相关清缴要求,大力宣传“瘦肉精”所包含的种类、危害及查处的案例,通过广泛宣传发动,达到收缴“瘦肉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公布有奖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参与监督。
二是及时送达公告。各地各部门要自行印刷五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瘦肉精”清缴的《公告》,要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人员、分片包干、落实责任,派专人向本辖区内所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饲料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送达“瘦肉精”清缴《公告》,要逐个送到清查收缴对象当事人,并履行收到人《“瘦肉精”清缴公告送达确认书》签字确认,登记造册,确保不留死角。在送达的同时,要在主要交通路口、村庄、公共场所等地点张贴《公告》,充分发挥社会举报、社会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