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食品药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
(豫牧〔2012〕5号)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畜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
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查收缴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1〕9号),为继续深入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扩大“瘦肉精”破案会战成果,防止流散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产生新的危害,省畜牧局、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组织开展“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收缴范围
一是“瘦肉精”的清查收缴。以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为重点,兼顾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的《“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中所列的其他品种(同类物质中涉及的人用药品不在此次清查收缴范围之内)。重点在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已登记或未取得登记的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及相关销售网点组织开展清查收缴。二是含“瘦肉精”饲料的清查收缴。“瘦肉精”专项整治中涉案饲料企业的饲料产品以及其他饲料企业的育肥猪、肉牛和肉羊饲料产品,在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组织开展清查收缴。
二、清查收缴措施
采取限期上缴与集中清查相结合的方式,即在组织限期主动上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集中清查。
(一)“瘦肉精”清查收缴
一是组织开展限期上缴。各地畜牧、公安、工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分别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限期上缴。限期内主动上缴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铡,拒不上缴而在今后的清查、整治、案件侦破中查获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组织开展集中清查。在限期上缴的基础上,各地畜牧、公安、工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清查收缴范围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瘦肉精”集中清查。对于化工企业、医药企业、兽药企业,要重点检查企业外租的生产线、车间以及仓库。对于集中清查出的“瘦肉精”持有者,一律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