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1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
无人认领尸体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根据《
殡葬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正常死亡人员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人员的尸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五条 《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规定填写,对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应填写清楚,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放弃现场认领的,应予注明。
第六条 殡仪馆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收运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