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需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8、储煤场地协议及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
9、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煤炭储运场地所在地含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10、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协议及合格证明(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正在使用的煤炭计量、质检设施的合格证明)。
上述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保证字迹清楚;全部申报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
(二)省厅复查核准备案材料(地市上报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⑴全面检查情况;⑵资料整理归档情况;⑶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全面检查材料。
3、上报所有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全面检查程序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厅复查核准备案三个阶段。
(一)自检申报:煤炭经营企业于1月10日前,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经营所在地的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要求,自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全面检查申报材料规定将企业申报材料整理,并在1月11日-2月15日内完成对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的初审工作;按省厅复查核准备案材料要求行文上报备案意见(含电子文档)。
(三)省属煤业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厅申报。
(四)查核准备案:省厅自接到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行文上报企业复查备案意见后,于2月16日-3月31日内完成复查核准备案,签署审查意见。同时组织力量到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抽查材料归档情况、煤炭经营企业年煤炭经营量情况及核查企业的储煤场地、货场货位情况。
五、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批发企业铁路货位在15个以上,零售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
(四)煤炭储运场地符合环保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要求。
(五)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六)年煤炭经营量批发10万吨以上,零售2万吨以上。
(七)无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八)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