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检查的通知
(豫工信煤〔2011〕75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资格监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掌握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现状,根据《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豫工信〔2010〕118号)规定,省厅将对 2011年度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检查范围
在本省境内2010年度已年检合格和基本合格、2011年度已到期延续和新办理的所有批发、零售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均参加本次的全面检查。
二、全面检查内容
(一)是否继续具备《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监管办法》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依法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是否继续有效或发生变化。
(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年度煤炭经营量是否达到基本经营规模要求(批发企业10万吨、零售企业2万吨)。
(四)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五)有无超出批准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是否接受煤炭经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八)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九)有无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的规定,哄抬煤价或偷漏、拖欠税款的行为。
(十)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三、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一)各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全面检查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报告。报告期为2011年,主要内容:⑴煤炭经营(买卖)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⑵经销煤炭来源构成、销售用户构成和运输方式构成;⑶企业经营设施、储煤场地变化情况;⑷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⑸环保措施实施情况;⑹煤炭购进量、销售量、期末库存量情况;⑺煤炭平均购进、销售价格情况;⑻煤炭销售收入、煤炭销售收入净额,实现利润情况;⑼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⑽接受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和处罚情况。⑾有无不及时办理经营资格证变更事项情况。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上报。
2、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见附件1)。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正本、副本)。
5、《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当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煤炭经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2011年度煤炭经营状况一览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