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粉尘收集及烟尘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废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3、废渣、废砂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建立废渣、废砂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4、精密铸造产生的氨气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生产过程的噪音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6、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树脂砂≥9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
7、企业须提供当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或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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