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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 辖市、省直管县工业和信息化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盖章)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

  申请准入企业: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1)

项 目

一、企业布局和土地使用情况

评 价 标 准

1、铸造企业的布局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在一类区内不能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2、是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3、企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投资强度等有关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实现节约集约用地。

 

自 查 情 况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2)

项 目

二、工艺装备与生产规模

评 价 标 准

1、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化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10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

2、造型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造型、砂处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需配备旧砂再生设备;

3、落砂及清理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消音和除尘设备;

4、企业实验室必须具备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5、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3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5吨/小时的冲天炉。提倡采用变频、中频感应炉熔化。

6、现有的铸铁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0吨。新建的铸铁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0吨(不含铸管企业)。

7、现有的铸钢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2000吨,二类区不低于3000吨,一类区不低于4000吨。新建的铸钢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8000吨。

8、现有的有色金属铸件生产企业,铸件年生产能力三类区不低于300吨,二类区不低于400吨,一类区不低于500吨。新建的铸件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0吨/年。

9、生产球铁管的铸造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万吨,新建企业不低于20万吨。

自 查 情 况

         


  河南省铸造行业准入企业生产条件自查报告(3)

项 目

三、检测条件与产品质量

评 价 标 准

1、铸造企业需要设有独立质量管理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运行良好。

2、企业应具备和贯彻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3、企业必须具备满足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必备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且维护完好。

4、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材质及金相组织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各类代表铸件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自 查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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