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免疫抗体检测。畜禽春秋集中免疫效果抗体监测,按照省、市的要求实行飞行监测,由县疫控中心安排,即每个乡镇(场)随机、随地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样进行抗体监测,达不到规定免疫抗体水平的要查找原因,并及时安排补免。实行程序化免疫的规模场(户)也要依程序化免疫进行情况,适时随机安排免疫抗体监测,监测达不到国家规定保护水平的要重免。未免疫和无抗体的依“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行为处罚。
(二)消毒灭源行动
在搞好免疫注射工作同时,要同步搞好圈舍消毒工作,此项工作由各乡镇政府(场)牵头组织,防疫人员技术指导,在5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0月31日要分别集中开展一次大消毒灭源行动。规模养殖场(户)都必须建立消毒制度,定期消毒并做好记录;其它公共场所、牲畜交易市场和屠宰厂点等按消毒制度执行。
(三)疫情普查与监测行动
春季从3月1日至10日,秋季从9月1日至10日各乡镇(场)要分别集中开展一次疫情普查行动,如有疫情要及时上报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7528083)。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的重点是种禽场、商品禽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家禽;口蹄疫监测的重点是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的家畜;猪蓝耳病的监测重点是种猪场、中小规模饲养场、交易市场和发生过疫情地区的猪只。做到“定点监测和全面监测相结合、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抗体监测和病原监测相结合、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发现或怀疑重大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报告,同时迅速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坚决、果断处置疫情,切实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
(四)检疫、监督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加强对规模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查和定点联系监督制度。一是明确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责任人。二是加大对规模养殖场(户)动物防疫的科学防控与依法监管。严格防疫条件审核、检查程序免疫执行情况,及时处理防疫不到位、档案不健全和畜禽标识不全的违法行为。三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产地检疫,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分站要全面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养殖档案,详细掌握养殖动态。设立报检点,公布报检电话,及时送达报检通知,实行到场到户产地检疫,及时处理、打击未经检疫就销售的不报检行为。四是严把屠宰检疫关。对进入屠宰场的动物,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实施同步检疫,严格执行检疫操作规程,做到随宰随检、有宰必检、不漏检、不误检,确保检疫质量。五是严把流通监督关。加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以及动物产品的加工、贮存场所到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凭证入库、亮证经营。六是严把公路检查关。充分发挥四合永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防疫、堵疫作用,对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检查和消毒,杜绝疫情的传入传出。七是严把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关。加强动物饲养场防疫监督,强化病害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严厉查处屠宰、转卖、加工、经营、运输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活动。八是继续关闭活禽交易集贸市场,取缔各种临时屠宰摊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