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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公示制度。建立补贴资金公示制度,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各项补贴资金过程中的必经程序,各地应当将申请单位或人员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以及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身份情况、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信(邮)箱等。对公示后存在异议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原因,分清性质,对属于审核失误的要及时纠正,并向申请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做好解释工作;对属于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开发使用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各地要充分依托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补贴资金申请审核模块,形成与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共享、运行独立、操作安全、延伸基层的补贴资金审核管理系统,努力实现资金审核审批无纸化操作。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之间实现审核管理系统部门共享、联网操作,并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分工设置不同权限,规定审核审批时限,保证资金审核审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要按照实名制审核的要求,将申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的真实信息录入系统,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就业、社会保险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二、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力度
  (一)强化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合理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就业工作需要,按项目编制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同级人大的批复,按项目将预算资金批复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使用。
  (二)加大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力度。各地要根据就业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预算资金拨付的均衡性。省将建立补助资金分配与各地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挂钩的机制,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慢、结余比重较大和使用绩效不高的地区,相应扣减省补资金。各地要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年中要对影响支出进度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及时提出加快执行进度的建议;年末要深入分析就业资金结余形成原因,制定改进的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就业专项资金核算管理。2011年底前,各地要开展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和核算清理工作,将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试点的资金与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划分清楚,单独核算。对不属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范围以及违规使用的资金,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调整退还。账户和核算清理工作必须在年底前完成,相关工作总结请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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