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53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增强补贴性资金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就业专项资金中的补贴性资金是直接拨付给各类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保障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基本权利,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专项资金,包括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监督制度,增强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规使用。
(一) 进一步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力度。要在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基层平台等工作场所公开扶持政策内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审批流程等,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项政策制度,进一步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以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制度。尚未建立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的地区,要立即着手出台各项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年底前各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制度全部到位,杜绝因管理制度疏漏或缺失而滋生违规违纪、损害企业或劳动者利益的现象;已经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的地区,要结合国家和省最新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制度内容,做到管理更加严密,要求更加严格。
(三)规范补贴资金审核程序。为进一步加快各项补贴资金的拨付进度,优化审核审批流程,防止因拨付不及时而造成预算资金的结余,影响各类单位和劳动者及时享受各项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按月或按季受理补贴申请的办法,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社会保险费征缴采取半年或一年一次的地区,应当严格按照《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升级缴费系统,调整征缴时间,使之与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或按季拨付时间一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规定,在1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和报送财政部门的程序。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查清问题。财政部门在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款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查和情况反馈工作;对抽查无误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