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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厅与河南省电力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通知

  1.河南省林业厅与河南省电力公司领导每年进行1-2次会晤,双方协调部门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
  2.建立省、市、县三级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双方的协调责任部门及负责人,双方把协议内容以文件形式下发市(县)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并在工作中执行。
  3.建立通畅的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对方所需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4.林业部门和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指河南省电力公司、各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送变电建设公司,下同)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做到依法合规协商解决。
  二、双方在电网规划、营造林规划方面互相沟通
  1.电网企业在编制电网建设近、中、远期规划方案过程中,应主动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双方对电力设施穿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或使用其林地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电网企业在工程前期选址(选线)阶段,涉及电力设施穿越、使用林地的,应主动征求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双方对有关使用林地(永久、临时)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2.林业部门在编制营造林规划过程中,按照有关法规规定,避让已建、在建地下电缆保护区;对涉及已建、在建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时,应主动征求电网企业意见,并对造林区域、造林树种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三、双方在电网建设、植树造林方面加强协商
  1.电网设施建设及电力线路保护涉及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时,双方应加强联系沟通,按照现行法规政策,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
  2.新建电力架空线路经过集中林区时,在满足军队、航空限高区的前提下,原则采用高跨方案,保护现有树木,跨越最小垂直距离按规程规范执行。
  3.林业部门应不断加大对电网建设的支持服务力度,对电网建设涉及林业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建立“绿色通道”。
  四、双方在电网运行、森林保护方面互相支持
  1.双方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加强协商合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加快研究制定关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林地管理、林木采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种植或自然生长的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双方另行制定有关治理文件。
  2.电网企业应加强林木保护,减少电力设施对森林植被的影响,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响应政府号召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3.双方共同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开展林业、电力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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