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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1.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谈判,确定对不同级别、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具体付费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必须充分代表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综合考虑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情况,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不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2.建立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价格谈判机制。由省牵头组织,各地参与实施。一是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对临床使用量大、价格较高、辅助性治疗并易滥用的药品,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医保团购和批量采购的优势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谈判议价;二是对靶向药物实行专项谈判议价;三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共同建立“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库”,并实行分类分级集中采购议价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由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其参考价格,并将谈判结果纳入医保支付管理范围。
  3.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医疗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病种价格;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对医保付费标准进行适时动态调整,既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又确保对医疗机构的合理补偿,更应符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要求。
  (三)完善管理手段,健全医疗保险服务监控标准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补偿机制,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高医保费用拨付效率,实现各类付费方式均按月结算,年终清算。对于符合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的医疗费用,要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拨付,尽量缩短结算拨款周期。各地要不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力度,针对不同付费方式特点分类确定监控指标,并加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力度,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要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控制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行为的绩效考核,激励其主动参与医保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付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立足长远,统筹兼顾。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研究制定细化的、适合本地特点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调。付费方式改革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体,要强化省市间、部门间、地区间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形成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的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完善付费方式改革政策,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严格加强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强化过程监控,促使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单病种定价机制改革,完善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开展对医疗机构的价格特别是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的监测。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机制,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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