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改革步伐,逐步构建多元化的复合式付费体系。
1.加强总额控制,推动医疗保险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各地要以强化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为基础,综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收入、历年支出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特点、承担的服务量以及门诊就诊率、住院率、次均费用、费用构成、目录外自费项目费用比例、成本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度医保基金支付预算总额。要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考核,对超支部分加大费用分担力度,实行弹性结算。实行预付周转金的统筹地区,要将预付周转金额度控制在年度预算总额的10%左右。采取总额预付的,要制定重点防范服务提供不足、推诿重症患者等行为的措施。
2.结合门诊统筹,实行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各地要按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采取的模式,结合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支出特点,适应基层和全科医生首诊制以及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确定按人头付费的标准。推行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必须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包,通过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将基本医疗服务包列入定点服务协议内容,以落实签约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服务责任。采取按人头付费的,要制定重点防范诊断升级、分解住院等行为的措施。
3.结合住院及门诊大病,逐步推行按病种付费方式。按照“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合力推进”的原则,省将从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104个病种中,选取部分临床诊疗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水平可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定各病种的指导价,各市在省定指导价基础上确定各病种的具体价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确定具体病种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及参保人员的自付标准,并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中。各统筹地区先期选择2-3个县级医院进行按病种付费试点,通过宣传发动等举措促进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主动参与,待各种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病种和试点范围。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实行“按病种分值结算”的付费方式。
各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病种价格,不得随意增加个人负担, 并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诊疗规范,不得降低医疗服务质量和借故推诿病人。各医保经办机构必须按照病种付费标准,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二)建立谈判协商机制,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