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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的通知

  (三)申请奖励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有关政府奖励的申报和评选,同时也可申报单位所在地市、县政府各种奖励,各地人社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及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并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具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办理个人所得税奖励。各地人社部门应在每年4月初主动通知在本地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持证人在申请时需交验和提供以下材料: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职证明;上一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奖励经费用于在本省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提供上述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省投资兴办企业的,提供验资证明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号。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会同当地工商、地税部门核实申请者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将奖励经费核拨至持证人银行账户,并于每年8月底前将奖励发放情况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提出下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五)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持有居住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参加工作的,可参加工作所在地各项社会保险;配偶、子女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为持证人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办理保险手续,及时享受保险待遇。
  三、发挥职能优势,协调推进居住证制度各项待遇的落实
  各地人社部门要充分履行好政府综合管理海外人才工作的职能,在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居住证制度的贯彻落实;要把落实各项待遇和提供便利服务作为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关键,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细化工作和措施的配套工作,真正使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兑现到位;要重视居住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以研究、解决,使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得到完善;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建立有效的工作渠道,推动居住证制度的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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