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跟踪检查。交办单位对列入政务督办的事项,应实行旬查月报制度,通过动态跟踪、检查调研、信息收集、上下反馈等手段,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事项落实情况,将落实情况定期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加强全方位动态管理。
(六)催办。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事项未能在要求时限内办结且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加快办理。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重要批示,市重点项目、重大民生实事及其他重要事项,因各种原因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将提交市长专题督办会议督办,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七)汇总报告。承办单位应根据承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起草撰写办理情况报告,如实反映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针对性强的建议对策;综合性的办理情况报告由交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统一汇总整理。办理情况报告要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单位,格式不规范、意见不明确、事实不清楚、结论不准确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督办情况报告按程序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以《督办情况》、《督办专报》、《内部情况通报》等形式报送市有关领导及部门。
(八)挂牌督办。出现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重要决策不够重视、工作落实不力、延迟落实时间等现象或有损政府威信、造成重大损失、群众反映强烈等重大事件时,市政府办公室应及时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九)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交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办单位报上的办理情况进行核实,按程序呈市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交办单位要根据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专项督办,促进决策有效落实。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要见微知著,发现苗头及时跟进,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第八条 交办单位对因承办单位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行动迟缓而影响落实效果的重大事项下达《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在限期内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经多次督办仍无进展或由于责任人不作为对重大事项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