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的通知
(湛府函﹝201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湛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计算和收取行为,切实维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规文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土地出让金。
(一)、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式确定: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三、上述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和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等,由市国土资源局摇珠选取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四、根据上述规定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70%的,按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