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用水管理所关于做好2009年上半年水资源费结报准备工作的通知
(浙用水所〔2009〕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水电)局:
为落实省财政厅、物价局、水利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2号)精神,做好2009年度上半年水资源费结报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结报拟采用按地级市分别结报的方式,时间初定6月下旬开始,具体结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今年是中央参与水资源费分成的第一年,对2008年结报以后征收的水资源费分2008年度和2009年度按有关分成比例分别进行结报。对2009年取水征收的水资源费,中央按10%分成。由执收单位所在地负责落实中央缴库和上级分成上划。
三、为做好省级审批取水许可项目水资源费征收委托工作,及时听取各地意见,本次结报将对征收委托项目作一次全面对接。请各地水利局按通知有关要求,对区域内省级审批项目进行认真梳理。
四、请各地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8[49]号)和《关于加强涉水非税收入省级分成工作的通知》(浙水财[2008]20号)有关要求,抓紧组织征收,及时上划上级分成水资源费。
五、各地结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报核销表。
2、取水户水资源费征收统计表(见附件1,可从浙江水利网站下载),电子表格和加盖当地水利局公章后表格各1份。
3、历年已结报未上划省级的水资源费(分年度列示)。
4、应由省水利厅审批取水许可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可从浙江水利网站下载),并提出是否委托地方征收的建议意见。电子表格和加盖当地水利局公章后表格各1份,同时提供项目取水许可有关审批文件。
附件:
1、市、县(市、区)应由省水利厅审批取水许可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