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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监管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后监管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农业综合开发自实施以来,在提高我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职能原因,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成后全部移交所在地管理,多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做法使移交后的工程“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比较普遍,既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长久效益发挥,又影响了农业综合开发的整体形象。为此,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后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移交后管护工作,确保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以及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伸管理职能,实行动态监管。为切实发挥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管护基金作用,有效保障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质量的完好率,把农业资源开发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管职能延长至四年,随着年度项目的推进,实行动态跟踪监管,建立监管档案,有进有退,进退有序,退出监管的工程由原明确的管护主体继续加强管护。
  二、理顺监管机构,明确管理责任。市、县农业资源开发部门作为监管职能部门,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监管的业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工作。项目所在镇的项目办也要相应明确分管人员、兼职监管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三、明确监管范围,把握监管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国家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省立项的丘陵山区开发项目、黄河故道开发项目、采煤塌陷地开发项目。监管的重点包括区域重点和工程重点,区域重点是农业资源开发扶持建设的农业示范园区、设施农业区域、高效农业区域、观光农业区域、国道省道等二级公路以上沿线、城镇近郊农业区域等。工程重点是农业资源开发扶持建设的小型水库、塘坝、农桥、排灌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水渠、节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以及项目区公示牌和农发标志牌等。
  四、落实管护资金,加强投入监管。按照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和“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方法,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和监管经费。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类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1%计提农发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监管期间的工程管护;财政投资建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监管期间的工程管护;农发工程建设期内收取施工单位的质保金,一并纳入监管范围,用于原项目工程质保期内损毁工程修复,剩余资金待质保期满后退回施工单位;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发工程损毁,可按程序申报国家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资金补助,通过专项项目的形式进行维修与维护。在符合“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参与修复项目区农发工程。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中提取的工程管护费和项目工程质保金及其专项资金,由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经费使用实行项目化管理,财政部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村级组织或镇政府管理。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财政管护资金按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制办法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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